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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矩(2020年12月修订)》的告诉

发布时间:2024-02-18 来源:行业新闻


  为进一步完善退市规范,简化退市程序,加大退市监督管理力度,维护投资者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矩(2019年4月修订)》(上证发〔2019〕52号,以下简称原《上市规矩》)触及退市准则的相关联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矩(2020年12月修订)》(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新《上市规矩》)现已本所理事会审议经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因相关内容已被吸收入新《上市规矩》,《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严重违法强制退市施行办法》(上证发〔2018〕98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收拾期事务施行细则》(上证发字〔2015〕21号)一起废止。

  为便于新《上市规矩》的顺畅施行,现将新老规矩适用的联接组织事项告诉如下:

  一、关于新《上市规矩》收效施行前现已被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后续适用原《上市规矩》决议公司股票是否康复上市或停止上市,适用原《上市规矩》及原配套事务规矩施行康复上市或停止上市相关程序。

  二、关于新《上市规矩》收效施行前未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适用新《上市规矩》第13.3.2条规矩的财政类强制退市景象时,以2020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在适用新《上市规矩》第13.5.2条第(四)项规矩的严重信息揭露发表违法强制退市景象时,以2020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

  三、关于新《上市规矩》收效施行前因触及原《上市规矩》第13.2.1条规矩景象被施行退市危险警示的公司,以及现已被施行其他危险警示的公司,在公司2020年度报告发表前,本所对其股票继续施行退市危险警示或其他危险警示;在公司2020年度报告发表后,本所适用新《上市规矩》的有关法律法规决议对其股票是否施行退市危险警示或其他危险警示。

  四、关于在2020年年度报告发表后,呈现2018年度至2020年度接连亏本但未触及新《上市规矩》第13.3.2条规矩的财政类强制退市景象的公司,本所对其股票施行其他危险警示;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发表后,本所适用新《上市规矩》有关法律法规决议是不是吊销对其股票施行的其他危险警示。

  五、新《上市规矩》第13.2.1条第(五)项规矩的市值退市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2020年12月31日股票收盘价低于1块钱的股票,在适用新《上市规矩》第13.2.1条相关规矩时,新《上市规矩》收效施行前后股票收盘价继续低于人民币1元的交易日接连核算;依照前述景象核算,接连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并被停止上市的公司股票,退市收拾期相关组织适用原《上市规矩》及原配套事务规矩。

  六、关于新《上市规矩》收效施行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前奉告书且或许触及严重违法强制退市景象的公司,根据后续行政处罚决议书确定的现实,导致公司2015年度至2020年度内的恣意接连年度财政目标实践已触及原《上市公司严重违法强制退市施行办法》规矩的严重违法强制退市景象的,本所对其股票施行严重违法强制退市;导致公司在2020年及今后年度中的恣意接连年度财政目标实践已触及新《上市规矩》规矩的严重违法强制退市景象的,本所对其股票施行严重违法强制退市。

  七、上市公司在适用新《上市规矩》第13.9.1条第(三)项、第(六)项规矩的其他危险警示景象时,以2020年度作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2018年度至2020年度作为最近接连3个会计年度。